台前企业专利申请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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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企业专利申请有哪些好处?

作者:濮阳润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27 08:07:24

申请确定著名商标需求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一)运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我国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

(二)运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首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出售额、赢利、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我国同行业中的排行;

(三)运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区域)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状况;

(五)该商标最早运用及接连运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我国及其外国(区域)的注册状况;

(七)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众所周知,濮阳商标注册申请到拿证需要一年到两年的时间,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并不是100%能够成功。很多企业提供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组合商标,那么组合商标需要分开注册吗?还是组合注册好?我司带你了解组合商标注册的问题吧何为组合商标?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组成,由这些要素其中之一来注册的商标叫做单独商标,由这六要素任何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叫做组合商标。这就是官方说法。比如Nike是文字,而Nike的那一横图画就是图形。文字和那一横图画放在一起商标注册,就是组合商标。单独拿Nike文字商标注册就是单独商标,或单独拿那一横图画申请商标,也是单独商标。那利弊各在哪儿呢?

首先成本。组合商标是申请一个商标,只需要一个商标注册的钱。而如果分成文字和图形两个分开商标注册,就需要两个商标注册的钱。以此类推,中文加英文加图形的组合商标注册就是一个商标的钱,分拆成中文商标、英文商标和图形商标就是三个商标注册的钱。所以组合商标省成本。

其次使用。根据《商标法》规定,组合商标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必须整体一起使用。不得随意改变注册时的样子,更不能单独使用其中的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否则会面临处罚。也就是说你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组合商标是什么样子,使用的时候就是什么样子。这就相当不方便了,因为众所周知,不同的使用场景需要不同的商标形式搭配。而这却规定死了只能这一种使用方式。

再次风险。组合商标中文字呀,图形呀,英文呀都是分开审核的,只要其中一样审核不通过,就整个组合商标审核不通过。组合的要素越多,风险就越大。但如果是中文和图形分开单独商标注册,中文如驳回,并不会影响图形商标的申请。这也是我们建议客户商标注册分开单独注册的主要原因。并且在这里谈一个小Tip,就如上面所说,商标审核是分开进行的,所以组合商标的审查时间是最长的,组合要素越多,审核时间越长。而单独商标的审核是最快的。

最后便利。单独商标的使用是最便利的,想怎么用都行。可以单独用,也可以中文商标和英文商标放一起用,想什么顺序摆放都行,想一个大些一个小些也行。随心所欲。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将其在业内享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恶意注册为相同行业商标并予以使用,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精科商标的使用依法受保护。相反,原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上海精科的行为构成对被告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学公司经被告科析公司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行为的判定。

肯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权限,明确了司法裁判上企业名称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对涉案类似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纠纷的审理中,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应当在具体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各项要素。这些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各项要素的综合考量,识别不同要素的相应权重,在动态中把握和贯彻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实要素简单予以介绍:

1、关于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区别于一般民法保护,应当以知名为条件。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类似法律均以国内周知或者以相关大众所共知等限定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根据权威性的学理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虽未对此明确说明,但这是应有之义。鉴于商标地域范围的全国性,企业名称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个较小的区域,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至少应当在濮阳商标注册商品类别的相关行业内全国知名。

2、关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先后。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同为商业标识,前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后者在于区分市场主体,两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来源,分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前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间隔较短,就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3、在后标识取得权利的意图。被告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直接证明,但是从被告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以及在后标识权利人对在先标识的认知事实等有助于间接做出判断。精科一案的证据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学仪器仪表产销企业,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与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经销关系,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在科学仪器仪表行业内简称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精科商标,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册精科商标时的主观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很多发展中的大企业都会申请发明专利,他们的创新能力和技术都有一定的水平,创造的新发明都能达到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专利布局一步一步的做好了之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有一定的实力和资本,这对企业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比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要严格许多,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发明专利的含义:针对方式方法、配方、有比较大的技术改造。

产品发明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

方法发明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例如:药的配方、工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想要申请发明专利需要达到三个标准,分别是: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跟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以及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三、发明专利申请所需资料:满足了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之后,在申请之前还要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是对该专利质量的把控,达到条件的专利必定是优质的,一个企业如果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成果,体现出的就是这个企业的强大实力;对于企业来说,不断创新,让自身的产品不断更新迭代,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得市场竞争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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