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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区企业商标转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濮阳润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31 08:45:18
做一名优秀的财税会计,做好以下几点:
1、负责一个企业的税务,首非常清楚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我要求你的回答的要和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一模一样。搞财税工作,最重要的是细心,连经营什么就点要求都做不到,那还能要求什么?
2、要有足够的税务知识。中国税法条目繁多,内容复杂。不要求自己全部都懂得、记得,只要求自己熟知自已企业会涉及到的所有税收规定。要熟知你经营范围各类产品的税率、税负率、毛利率,正确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改变后账务处理的衔接技巧。
3、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光懂税务而不懂财务就想搞好一个企业的税务工作,那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就像税务人员一样,不懂财务怎么能稽查企业的帐呢?不要求自己是注会或会计师,但起码对本企业常遇到的会计处理能够做到信手拈来。只有这样,才能帮助企业在税务风险来临之前逃离危险。因为所有业务的处理最终会在帐务中显示出来,所以,会计凭证填写的合规合法就非常重要了。
4、具有敏感性和灵活性。能够从新闻或消息中发现税收政策的变动将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从而及时做出有利于企业的行为。能够从日常的阅读或学习中发现对企业有利或相关的处理,使企业从中获利。每天要看新闻,特别是经济频道,掌握国家经济形势很重要。还要掌握本企业的每年的奋斗目标和领导每个时期的意图,掌握企业各部门的工作流程,随时调整税收预测,给领导提示节税环节。灵活掌握公司的纳税情况,达到节税。
5、具有较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你是和税务局的同志打交道,在很多时候,和税务局的同志沟通使其理解你们企业的处理是合规合法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因为各地税务机关甚至每个人都会对中国税法产生不一样的理解,如何让对方理解企业的行为是不违法是合理的?如何和税务局保持一个较好的税企业关系,企业税务人员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所以,较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对于经常和税务局打交道的你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6、保持谦虚低调。不要认为自己企业是当地数一数二的NB企业,不要因为是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就在和税务局打交道时,总觉得高人一筹。和人交往,保持平和、谦虚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和税务局这种实权部门,更应如此!越是大企业、反而越应谦虚,越有注会和注税师证你约要谦虚。因为这样,你办事时,效果反而会更好。当然,是谦虚而不是谦卑!保持好这个度,才能在做好事情的同时,让对方对自己还保有一份应有认可。
注册商标被驳回,以及商标驳回该不该复审?抛开复审的成功率不谈,复审的费用不低,放弃复审重新再注册一个新的商标更划算那么到底该不该复审?根据商标圈经手众多商标案例的经验,商标驳回要不要复审申请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1、驳回商标复审成功的概率有多大?尽管这一点不能一概而论,复审成功的概率因为不同的驳回案例而不同,需要以具体的案例咨询专业的商标服务机构。但是一般来说,因绝对理由被驳回的很大概率上会复审失败,而有的驳回比如不同类别的近似驳回有一定的复审成功的概率。这相关的内容在商标圈往期的内容里有,点击可查看:哪些驳回商标复审成功概率大?被驳回的商标怎么抢救。
2、驳回的商标是否投入使用商标已经投入宣传使用,也就意味着商标权对申请人来说非常重要。这是是否选择驳回复审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除此之外,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的商标如果是已经投入使用且具备知名度的,可以证明商标长期处于使用和宣传状态,具有一定知名度,这对复审成功极为有利。
3、驳回复审的费用如果找代理机构办理,驳回复审普遍的收费在1500元到5000元不等(包括官费),这比商标重新注册的费用高得多。驳回的商标是否复审取决的这个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如果驳回的商标是未使用的新商标,而复审成功率又不是很高的,一般商标圈建议申请人可以放弃复审,重新注册更划算。如果驳回的商标是已经投入使用的,失去商标对申请人来说损失极大,那无论商标有没有知名度,驳回复审都值得尝试一下。最后,商标圈要提醒申请人,驳回复审需要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决定要复审的申请人千万别错过时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经营、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商标和品牌成为在经济活动中经常被提及的词汇,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地位也日益上升。商标与品牌是有着相似点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使用和评估过程中经常被混淆,但是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区分两者的含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标与品牌含义比较商标与品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品牌比商标包涵的内容更宽泛。商标强调的是要经过注册并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侵犯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品牌强调的是在产品服务提供过程中使用,不一定进行注册。
1.从经济角度看商标与品牌。从定义来看,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其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品牌是一个名称、名词、标记、符号或设计,或其组合,其目的是识别特定销售者的产品或劳务。商标和品牌很难从定义上进行区分,我们从权益和市场两方面来辨别。首先从权益角度来说,商标经过注册,注册人则享有了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其他企业或个人如果使用或仿冒则会构成侵权而受法律惩罚,为保护所有者的权益奠定了法律基础。相对来说,品牌不受商标法的直接保护,它更是一个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市场概念,其形成离不开消费者的认可和支持。品牌可以表达出其所依托的产品的属性、质量、产品的使用者及其用户可获得的根本利益。优质品牌是质量可靠、信誉保证的承诺,因此会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及用户忠诚度。另外借助品牌,企业可以通过其产品传递出来自身所特有的价值观,以及其中渗透着的企业文化与个性,在消费者心中产生共鸣。
2.从法律角度看商标与品牌。从法律角度来说,注册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而没有品牌法或者直接保护品牌的法律。商标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不再仅仅是普通的商品标记,而是成为了一项工业产权。而品牌因其形成原因及内涵与商标不同,不具有和商标一样的法律地位,商标法不保护品牌的专用权。我们可以发现,商标和品牌都有助于用户识别不同的竞争者的功能,而且都是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利益,都有一定的价值,但是两者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商标和品牌可以一致,也可以不同,品牌比商标有更宽泛的外延。
二、商标与品牌价值评估影响因素比较商标价值评估即商标权价值评估。商标与品牌本身并不产生收益,它们的经济价值均受企业产品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状况所影响,并受到不同的评估目的等因素的影响。我们主要讨论两者价值评估中要考虑的不同的影响因素。
1.商标价值评估影响因素。相对于品牌来说,商标价值评估主要区别就是它受商标的法律状况影响。首先是濮阳商标注册情况。商标评估即商标专用权的评估,而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专享的权利,只有注册商标的评估才有价值和意义,也只有注册了的商标才有经济价值。未注册的商标即使能带来经济价值,但由于权属未定,法律不为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其经济价值也得不到确认,而且没有必要对其经济价值予以确认。其次是商标的使用情况。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十年届满,没有申请续展,则商标的注册将被注销,商标权失效。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可以按期提出续展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可以无限续展。这样,商标权可能成为永久性收益的无形资产。接近续展期和保护期末的商标,其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商标权有严格的地域性,商标权只有在法律认可的一定地域范围内受到保护。商标权的地域范围对商标权的价值有很大影响。评估商标资产价值时,也要注意商标注册的商品种类及范围,要考虑商标的使用范围是否与注册范围相符合,商标权只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时才受法律保护,超出这个范围则不具有专用权,对于超出使用范围的部分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不应计入商标权的预期收益额中。因此商标注册的商品种类及范围也是影响商标资产的价值。
2.品牌价值评估影响因素。品牌价值评估影响因素可以概括为两类,分别是基础要素和附加要素。基础要素即构成品牌的名称、产品包装等有形要素。通过要素的组合,形成并不断正向强化企业特有的产品和品牌个性,在消费者心中构建完整的品牌形象。品牌价值基础要素是附加要素的支持基础。品牌的附加要素是在企业的持续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建设和形成的,因消费者的认同才有价值,例如品牌所代表的企业的价值观,责任义务等。其中最主要的是企业的核心价值观,稳定的核心价值观对企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有着长期的指导意义和影响。因此企业往往要对品牌附加要素进行不断的维护并进行相应的沟通传播工作。相对基础要素来说,品牌的附加价值发展的空间更大。品牌价值评估中也越来越重视品牌的附加要素价值。比如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情感沟通,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忠诚度,以及品牌所代表的设计创新、技术创新等在品牌价值评估中均要考虑。
综上所述,从资产评估角度来讲,商标和品牌均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范畴,但是品牌比商标范围更大。目前实践中更多的是品牌价值评估,国际上及我国每年都会对有价值的品牌进行评比并发布其品牌价值排名。总的说来主要从三个角度来进行评估,一是基于财务的评估方法,如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二是基于市场要素的评估方法,如Interbrand评估法、世界品牌实验室法、WorldFinancial评估法、北京品牌公司评价法;三是基于消费者要素的评估方法,如艾克的品牌资产十要素法、凯勒的品牌价值评估模型。商标价值评估与品牌价值评估方法趋于相似,但是在评估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其含义及不同的影响因素,更准确地评估其价值。
《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濮阳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
(一)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
(二)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当攫取他人商誉;
(三)明知或应知存在其他在先权利,但仍抢先申请注册与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标;
(四)重复申请商标注册,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
(五)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
(六)申请商标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没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七)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八)帮助他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述类型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第五条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取得的注册商标数量并予以标记;
(三)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予资助、扶持和奖励;已经资助、扶持或者奖励后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根据情节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年度起五年内对该主体及其关联主体不予资助、扶持或者奖励;
(四)商标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整改约谈,商标行业协会对该机构及有关商标代理人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五)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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