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公司商标变更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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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公司商标变更的注意事项

作者:濮阳润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1 08:08:31

近期越来越多人关注1元注册公司和免费注册公司,创业的热情固然是好,不想前期投入更多的成本办理公司注册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投资创业者,需要对市场的1元注册公司和免费注册公司广告有所甄别,以免被套路了?为什么有1元注册公司?以前《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必须满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目前已经取消了公司设立的最低限额,因此才有1元的注册资本的公司。

公司注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根据《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因此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股东约定并载入公司章程。

免费注册公司并不是真免费据市场调查得知,很多代理机构采用免费注册公司的广告形式吸引投资创业者注册公司,实际上却做了很多文章,比如注册公司代理记账,虚报刻章费用以及变相收取跑腿费用等,免费注册公司并不是真免费。自优化商事制度登记方式以来,注册公司可以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在注册公司时,采用互联网申报方式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网上受理、审核,颁发营业执照。免费注册公司那么服务机构生存不下去。

专业靠谱的代办公司需要真心为客户着想不瞒广大投资创业者,注册公司并不难,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模式下,注册公司时经办人无需前往工商局办事大厅,无需排队,无需预约,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可直接在互联网上提交申请,使用数字证书完成签名认证。但是注册公司的流程简化了,专业性操作也变得要求更高。公司注册的前期准备需要根据拟设立公司股东、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做多方考虑,主要有下面几点:

1.【股东】:是否含有非的公司,因为含外地股东设立方式需要预约到工商办事大厅窗口办理,出资股份比例也关系到后续利益变化的考虑,特别是创业型公司一旦投资进来要如何分配股权的问题,股东是不是越多越好的问题,股东的个数是否还要考虑设立合伙企业的情况。是否包含外资股东,设立的流程都将发生改变,因此需要确定拟设立公司的情况,给出最好的设立方案。

2.【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不是随便写,注册公司经营范围是不是越多越好,可不可以写某某经营范围等等,这里提醒一点,就是经营范围关系到公司后续开票的问题,税种核定的结果和发票类型相关,否则公司可能开不出某些发票类别,如果前期不规划好,后续还要变更变数也多,比如投资公司有些经营范围就变更不让添加。另外涉及到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海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占70%以上,经营范围体现主营业务内容。

3.【注册地址】:为客户注册公司,一定要了解本地的政策,拿注册前海公司来说,因为需要统一挂靠前海商务秘书地址,首次办理需要提供市各区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的租赁凭证或房产证作为地址证明文件,否则不能注册前海公司。

为什么要做商标异议答辩,濮阳商标注册期间,会有商标初审公告期,公告期有3个月。那么这个期间如果你被人提出了商标异议,那么为什么要做商标异议答辩?

1、商标被异议如果选择不进行答辩,那么该商标就会直接进入异议程序,由异议处审查员公平的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裁定,这个结果明显是偏向异议人。异议人的理由一旦充足,商标就会被视为商标注册无效,不予准注册。

2、商标异议答辩时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这也是当事人反驳异议人观点的唯一办法。商标异议资料要准备哪些?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代理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商标异议答辩申请步骤: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4、做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昨天,有朋友在私信里问我:“小编,我注册商标被侵权了怎么办?”我记得前段时间跟大家说过,如果商标被侵权了,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投诉,今天我再来详细的跟大家说一下。当事人就商标侵权纠纷,可以自愿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如果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再就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商标纠纷控告立案受理。但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受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于人民法院立案的;

(2)行为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而没有受到任何相应处罚,或者人民法院仅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赔偿纠纷进行审理的;

(3)濮阳商标注册人的多件注册商标被他人擅自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如果商标注册人就其中部分注册商标被侵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则对其余不同的注册商标被侵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立案查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就赔偿问题作出裁决,只能进行调解,而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这是国家法律对审判权行使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情况的影响。当事人列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依法加强对各类产权的司法保护,省委政法委结合江苏省实际,近日制定出台《关于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若干指导意见》。该《意见》共16条,分别从依法及时惩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规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改进办案方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意见》强调,要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的原则。牢固树立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理念,在法律适用上对各类产权主体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类型财产权;根据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

《意见》指出,要依法及时惩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完善公检法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强衔接,形成合力,不断加大对侵犯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正确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

《意见》要求,要规范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和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对于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管理与处置机制,健全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加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甄别审查工作,最大限度缩短甄别审查期限,确保合法财产不受牵连。

《意见》强调,要依法公正审理涉及产权的各类案件。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在审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时,坚持依法公正审判,排除干扰。妥善处理政府与私人资本合作引发的纠纷,尊重当事人的合同安排,平等保护政府与私人资本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要依法加强对涉产权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监督工作。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有效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损害案外人产权案件,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大力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产权领域为重点,积极运用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被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见》强调,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案件专家咨询、执法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提高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继续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合一”审判,探索建立涉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协调办理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意见》指出,要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抓紧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依据原审时应当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同时,要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

《意见》提出,要改进产权保护办案方式。全面落实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推行受案和立案、办案和审核分离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决以及选择性执法、以查办案件名义插手经济纠纷、违规使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问题。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贪赃枉法等违法犯罪案件。探索推行涉企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快办案进度,缩短办案周期,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意见》明确,要建立产权保护协调指导工作机制。党委政法委加强对产权保护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及时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政法各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切实提高产权保护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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